“离婚冷静期”已成法律,谁将承受冲击
民法典保留“离婚冷静期”,再表达遗憾已无多少实际意义。民意在立法阶段的表达已经完成阶段性使命,接下来,可以将焦点放在“离婚难”制造的家庭困境与社会矛盾上,督促执法机关发展出全新立场,在“离婚难”的大环境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文 | 杜 虎
5月28日,长达十万字的民法典草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,自明年元旦起正式施行。此前争议颇大的“离婚冷静期”条款,也得以顺利过审,没有像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希望的那样“被拿掉”。从结果导向而言,完善家暴等防范机制,应对离婚冷静期带来的社会冲击,应成为理性选择。
在这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,第1077条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流程,“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前款规定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”
民法典表决前,舆论热议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时,焦点放在“30日”上,但按照通过的民法典内容,实际上的“离婚冷静期”其实长达60天。先是30天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申请,在领证期间只要一方不到场,30天里还是无法离婚。协议离婚确实变难了,这不是冷静与否的问题,而是为离婚设置程序障碍。
而关于诉讼离婚,民法典规定也有调整,第1079条规定,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”此前的司法实践中,绝大多数是第一次不予批准离婚,第二次诉讼准许离婚的前提条件是“分居6个月”,对照下来,可见诉讼离婚这条路也变难了。
所以从民法典的规定看,离婚的两条途径上都依法设置了比以前严苛的条件,不管当事人选择哪一种方式离婚,都将面临长时限的考验,由此带来更多不确定的变数。尤其是,对那些在婚姻关系中受到暴虐对待的弱势一方,势必要承受更大、更严重的压力,而整个社会或将因此受到冲击。
蒋胜男代表建议,反对设置离婚冷静期,期望拿掉这一草案内容,以真正实现婚姻自由——不只是结婚的自由,还包括离婚的自由。从结果看,蒋胜男的建议应该也被立法者听到了,但很遗憾未被采纳。与此同时,为离婚冷静期及抬高离婚障碍辩护的专家也很多,认为这有利于避免“冲动离婚”。
民法典原样保留了离婚冷静期规定,离婚难已经被法典确定下来,此时再来驳斥专家的观点没什么意义了。现实的态度或许是,要观察“离婚难”问题对弱势一方的伤害,理解离婚不成的痛苦,特别是执法部门要认真对待家暴现象,妇联或福利机构当确立新的问题意识,以减少“离婚冷静期”对女性的戕害。
在许多遭受家暴的受害者那里,离婚是一条不得不选择的艰难之路。在踏上这条路之前,她们已经饱受伤害,甚至产生“不敢离婚”的扭曲心态。按照民法典的规定,这部分人群势必要经受更惨烈的思想斗争,才能克服离婚障碍带来的恐惧与实际损失。立法既然如此,执法机关当对此有清醒认识。
过去那种将家暴当作家事,不作为犯罪类型的执法偏见,应该对照离婚难问题加以改进。一方面是执法介入,做到罪罚相当,而不是轻轻放过施暴者。如果再继续轻描淡写下去,受家暴损毁的一方考虑到离婚的重重障碍,心灰意冷之下,难免出现比以往更惨烈的自我伤害,而执法机关稍微调整偏见就能改善。
随着“离婚难”问题摆在过不下去的夫妻面前,婚内弱势一方的权益流失会更严重,因为强势一方获得了更加充裕的时间、也被合法赋予更多的反悔机会折磨对方。这不仅仅涉及到财产转移、债务转嫁等经济剥削,更为煎熬的是制造了巨大的心理磨难。既然离婚冷静期延长了婚姻折磨,扶持受害者的机制就该跟上。
比如家暴的干预机制,国外有诸多有益的经验,比如设置家暴避难所、申请人身限制令等等。如果离婚难落到现实中,而防范家暴的社会网络一如既往的薄弱,那真是雪上加霜的坏消息。增加离婚难度可能降低离婚率,让这个数据迅速变得好看,但好看的数据无法代替真实的生活,防范及惩罚家暴的职能部门都该主动作为。
我们之所以强调因应“离婚冷静期”产生的新的执法责任,呼吁职能机构的新机制新义务,是因为离婚难带来的好处与弊端,分别由政府部门与当事人个人承担,而两下完全不对称。离婚率下降会被作为政绩写进报告,带给某些部门某些人荣誉,这是公开的;但离婚难的损害则完全由个人承受,而且是隐性的。
总之,在民法典保留“离婚冷静期”,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设置更高障碍的现实下,再来表达遗憾已无多少实际意义。民意在立法阶段的表达已经完成阶段性使命,接下来,可以将焦点放在“离婚难”制造的家庭困境与社会矛盾上,督促执法及女性权益支持机构发展出全新立场,在“离婚难”的大环境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关键词